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博士来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一步推动学校博士后队伍发展壮大,切实提高博士后科学研究水平与质量,有效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实现跨跃式发展,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部分单位开展博士后管理工作改革试点的通知》(博管办〔2016〕8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博士后流动站设站方式,优化博士后招收条件
1.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所有一级学科,经学校审核批准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后,均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的在岗教授或研究员,以及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
二、放宽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开通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申报通道
4.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由招收学院(系)、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根据研究项目和内容需要在2—6年内灵活确定,并在进站协议中明确。
5.协议到期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及时办理出站或延期手续,到期未办理出站或延期手续的学科博士后,自动终止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6.人事关系进入学校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3年及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加大学科博士后资助力度,切实提高博士后收入待遇
7.着力构建学校、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学院(系)以及社会于一体的学科博士后资助体系,切实提高博士后收入待遇,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加盟学校博士后队伍。从2017年1月起,新批准招收进站的学科博士后按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1)设立学校博士后资助基金,实施分类资助。学校统筹各类资金设立博士后资助基金,用于资助部分优秀学科博士后在进站协议期限内的工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博士后资助基金采用年度预算制管理,实施分类资助,包括特别资助项目、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三个类型。
①特别资助项目: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海外知名高校的外籍博士毕业生,以及其他特别优秀的博士毕业生,经学校评审后,最高可给予每年20万元的资助。
《浙江大学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专项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人〔2015〕30号)中涉及的博士后相关政策,仍按原办法执行。
②重点资助项目:海外知名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的博士毕业生和外籍博士毕业生,学校根据合作导师提供的资助额配比给予每年10—12万元的资助。
③一般资助项目:其他博士毕业生,学校择优遴选后根据合作导师提供的资助额配比给予每年6—8万元的资助。
(2)设立博士后合作导师最低资助额,鼓励其加大资助力度。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资助,最低年资助额分别为:工学、信息学、临床医学类4万元,农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基础医学、药学类3万元,理学、社会科学类2万元,人文类1万元。鼓励合作导师加大资助力度,以有效提高博士后收入待遇。
超出学校批准的资助期限,或未获学校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承担。
(3)鼓励博士后所在学院(系)设立资助经费,进一步提高博士后收入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学院(系)可以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需要设立博士后资助经费,在学校和博士后合作导师资助的基础上再对博士后进行资助。博士后合作导师经费有困难的特殊学科,合作导师最低资助额的一半也可从学院(系)的博士后资助经费中支出。
四、完善博士后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博士后参加国际交流
8.完善博士后队伍的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积极应聘校内外专业技术岗位,并将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转化等岗位选聘的重要来源。
9.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博士后科学基金以及其他国家与地方的科技项目和博士后资助项目。
10.学校在博士后资助基金中设立国际学术交流专项,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经学校评审后,给予1—3万元的经费支持。
五、积极探索建立参照博士后管理的创新创业队伍
11.探索在学校重点建设或急需发展的学科、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团队中设立专职从事创新创业的岗位,校内参照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其研究工作年限可根据需要灵活确定,简化招收、考核、退出等程序。聘用人员收入待遇原则上高于本学科获学校重点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经费由科研团队或合作导师承担。
六、其他
12.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外事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落实博士后管理改革试点有关具体工作。
13.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1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9〕28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